郑州师范学院章程
2017-12-14
《郑州师范学院章程》经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河南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核准、生效。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为了推进章程的贯彻实施,保障章程在学校管理和办学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章程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章程的宣传、解读和宣讲工作,引导师生员工深刻认识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制定和实施章程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校形成学习章程,尊重章程,依法依章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要完善章程配套制度。以章程为准则,全面清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文件,逐步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层次清晰、内容规范的学校制度体系。
三要抓好章程实施工作。要自觉履行章程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管理的职能,充分保障师生员工依照章程行使权利;要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学校章程建设委员会和党政办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切实加强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维护章程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章程的贯彻执行。
序 言
郑州师范学院于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其前身为1949年创办的郑州师范学校。
学校秉承教师教育优良传统,以服务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育人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特别是中原地区的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
学校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师范学院,简称“郑州师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简称“ZZ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6号。
第四条 学校是省市共建、以郑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者是郑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师教育办学特色,立德树人,服务社会,培养综合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技能过硬、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础教育优秀师资以及其他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术自由,推进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研究所等)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教学部、研究所等)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支持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促进地方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适度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并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和校友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人生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帮助特殊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救助特殊困难教职工。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分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完成自己分管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与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重大合作等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并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审核和授予学位;
(三)授予名誉学位;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指导分委员会工作;
(六)裁定有关学位争议、申诉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事件;
(六)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应有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按时换届。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大会由代表推选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其工作机构(工会)依据教育部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提出,党委决定。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并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2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学院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通过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闭会期间,由常务代表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教职工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
(四)拟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自主支配使用部门划拨经费,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七)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组织发展、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讨论或表决。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议事规则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各分委员会在学校相应委员会的授权或指导下,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发挥教授治学作用。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依据相关规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基层组织,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并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究所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参照学院管理模式自主管理,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做到财务收支合法、高效、透明,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部门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七十一条 根据捐赠自愿的原则,学校积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使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物)专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类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大力推进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幼儿园等附属机构,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加快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第八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合法募集和吸引资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学校校友包括在郑州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徽志中心由黄河水变形的郑州师院首字母(ZZSY)及建校年份“1949”组成。中间环形上方为校名英文全称“Zhengzhou Normal University”,下方为郭沫若题写的校名。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四条 校歌为《郑州师范学院校歌》。
第八十五条 校旗为红色长方形2号旗帜(240cm×160cm),中央印有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核准后的章程报教育部备案,并向学校和社会发布。
第八十八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章程制定、修改,与章程相抵触的无效。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修订章程应由党委会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